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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月

國家/地區報告-本地提交的截止日期
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 IRO”)第58F條的規定,除適用的例外情況外,要求報告組的香港實體不是該組的最終母公司實體(“本地申報實體”)如果就該集團而言,滿足該集團要求在當地進行申報的先決條件,則在該集團的最終母公司的會計期間(“相關會計期間”)提交一份國別(CbC)申報表《稅務條例》第58I(1)條所指的有關會計期間。本地備案要求適用於自2018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相關會計期間。通常,本地備案實體或其服務提供商必須在12個月內通過指定平台(即CbC報告門戶)以電子方式提交CbC申報表在《稅務條例》第58B(3)條所指的會計期間(“提交期限”)結束後。因此,對於大多數本地申報實體而言,必須提交第一份CbC申報表的相關會計期間(“第一相關會計期間”)將在2018年12月31日或之後結束,並且提交截止日期將在2019年12月31日或之後。 。
正如稅務局所知,香港與其他司法管轄區之間有關交換CbC報告的某些雙邊安排的討論仍在進行中,而這些安排(如果達成)可能會使當地申報實體免除其申報義務。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對於截至2018年12月31日至2019年3月31日的第一個相關會計期間,IRD接受當地申報實體或其服務提供商已遵守第58B(3)條規定的申報截止日期,但前提是CbC退貨將在2020年3月31日或之前通過CbC Reporting Portal收到。
請注意,上述待遇僅適用於首個相關會計期在2018年12月31日至2019年3月31日之間結束的本地申報實體。對於最終母公司,替代母公司或首個相關會計期已結束的本地申報實體在2019年3月31日之後,應適當遵守提交截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