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3 月

重要通告 – 需即時處理
敬啟者﹕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及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牌照
隨著《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 》(第 615 章)(下稱 )(下稱 「《打擊洗錢 條例 》」已於2018年1月24日通過,香港公司註冊處將要求所有香港成立之公司,必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以供執法人員查閱,有關之法例已於2018年3月1日生效。
公司必須指定一名代表擔任聯絡人,向執法人員提供與登記冊有關的資資料及協助。而該代表必須是該公司之股東/成員、董事或僱員,而且必須是居於香港的人仕;公司亦可以委任會計/法律專業人士或信託或公司服務持牌人作為指定代表。
如公司沒有遵從有關規定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即屬刑事罪行,該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可在定罪後各被處罸最高港幣25,000元,及另每日各被罸款港幣700元。如登記冊有任何虛假陳述,一經定罪,可處罸港幣100,000元至港幣300,000元,及監禁期6個月至2年不等。
為免令公司違法,我司現提供編制該等登記冊之服務,有關定額服務費用將涵蓋首次登記冊及隨後每年之客戶年度盡職審查。如 貴公司需要我司幫忙編制登記冊,請立即通知我們。另外,我司亦提供出任代表擔任聯絡人之服務。
如 貴司就上述事宜有任何問題,可瀏覽香港公司註冊處網站 https://www.tcsp.cr.gov.hk/tcspls/index。
此致
貴公司/寶號
朗纓秘書服務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