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處置收益徵税

11 12 月

外地處置收益徵税

就遵守與《2023年税務(修訂)(外地處置收益徵税)條例草案》(「修訂條例草案」)所建議擴大資產涵蓋範圍的處置收益有關的經濟實質要求的税務局局長意見

[2023年12月31日截止申請]

在2023年1月1日,《税務條例》(第112章)下有關外地收入豁免徵税機制的條文正式生效。在有關機制下,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的跨國企業集團成員(「跨國企業實體」)賺取的某些源自外地的收入會視作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收入,該等收入於香港收取時,須被徵收利得税。就三類指明外地收入(分別為利息、股息及得自出售某實體的股權權益的任何收益或利潤(即在修訂條例草案建議稱為「股權權益處置收益」)),倘若收取收入的實體符合《税務條例》第15K條訂明的經濟實質要求,該等收入可獲豁免利得税。

修訂條例草案已於2023年10月13刊憲,建議優化外地收入豁免徵税機制。由2024年1月1日起,把外地處置收益所涉及的資產涵蓋範圍擴大,以包括股份及股權權益以外的資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累算歸於買賣商及得自或附帶於該實體作為買賣商的業務而得自非知識產權的出售的收益或利潤(「非知識產權處置收益」)將不被納入徵税範圍。就《税務條例》第15K條所訂明的經濟實質要求的例外情況仍然適用於源自外地的利息、股息及非知識產權處置收益。

修訂條例草案已於2023年10月13刊憲,建議優化外地收入豁免徵税機制。由2024年1月1日起,把外地處置收益所涉及的資產涵蓋範圍擴大,以包括股份及股權權益以外的資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累算歸於買賣商及得自或附帶於該實體作為買賣商的業務而得自非知識產權的出售的收益或利潤(「非知識產權處置收益」)將不被納入徵税範圍。就《税務條例》第15K條所訂明的經濟實質要求的例外情況仍然適用於源自外地的利息、股息及非知識產權處置收益。

如你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便可申請局長意見─

– 你是在香港經營某行業、專業或業務的跨國企業實體;及
– 相關非知識產權處置收益是於2024年1月1日或之後累算歸於你。

有關的詳細情況,可以參考稅務局網頁 https://www.ird.gov.hk/chi/tax/fsie_co.htm